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Quotes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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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Bajohr36 ratings, 4.28 average rating, 6 reviews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Qu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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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一章详细讲到的,政府领导层对群众的怨言的应对方法就是,通过象征性地、展示性地查处若干官员来安抚群众。早在纳粹统治的早期,政府就一直是这么做的,治标不治本,目标仅仅是安抚一下群众,而不会造成什么体制性的影响,因为那样的影响有可能会危及整个统治系统。但出现了一个新现象:在纳粹党内部,也有人表示出对腐败的不满了。尤其是在斯大林格勒的惨败之后,很多党员不再对贪污腐败和骄奢淫逸的行为无动于衷了。”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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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之外,有些纳粹党人还有一种办法可以阻挠纳粹党官员受到处罚:他们将案件,尤其是腐败案,移交给纳粹党自己的法庭,在党内部处理案件,把普通法庭排除出去。纳粹党内法庭的前身是1933年以前的调查与调解委员会(Uschla),从党支部领导人以上,由具体负责的高级领导人管辖。这些高级领导人有权将主管法官撤职。根据1934年2月纳粹党中央发布的指令,党内法庭的最高职责是维护党及其成员的声誉,并对意见分歧进行调解。正因为此,党内法庭算不得真正的独立司法机关,而是党内机关,它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从政治上利用它。因此,党内法庭的判决是由纳粹党的朋党之交、门阀和小集团结构来决定的,于是被告能够受到什么样的处理,首先取决于他在党的等级结构中的地位,他是否从属于某个特定的统治小集团,以及政治上和私人关系上的机会主义。 一般来讲,党内法庭对普通法庭的判决只有事后确认和追加功能:由于腐败或其他罪行而被普通法庭判刑的纳粹党人,随后会被送上党内法庭,党内法庭的最终判决一般都是开除党籍。但在某些案例中,普通法庭和党内法庭的判决迥然不同。有的贪官能够完全逃避普通法庭的判决处罚,在党内法庭被无罪开释,或者只是被训斥一顿,就算“处罚”过了。例如,纳粹党县级机关书记兼布洛姆贝格市长维尔纳·坎佩组织了系统性地廉价抛售波兰人财产的活动,还贪污了东欧托管总局的50万帝国马克。但是党中央办公室、帝国总理府、帝国司法部和但泽—西普鲁士省部一致决定,把此案捂住,于是针对坎佩的诉讼程序就被撤销了。坎佩受到的“处罚”仅仅是被一个党内法庭“警告”一番,并“三年不得担任公职”。但就连这个处罚也没有被真正执行,因为布洛姆贝格市长马上被任命为但泽城的新县级机关书记。”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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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听到宣传部长对此案的揭露,虽然“相当震惊”,却告诫说“不要大惊小怪”,要维护“国家利益”。戈培尔对此显然是颇感失望。中层的纳粹官员由于相对较小的罪行就被判死刑并处决,与此同时,高级领导人却无需担心受到刑事查处。希特勒在1943年4月2日告诉党中央办公室主任,这种诉讼“绝不会发生”。 柏林的精美食品商内特林却倒了大霉。得到帝国司法部长透露的风声的达官贵人们纷纷将非法获取食品的责任全部推给内特林,或者借口说这都是他们的妻子做的,他们自己并不知情,尽管被警方查获的通信表明情况恰恰相反。内特林起初还得到政府领导人的保护,后来却被他们抛弃了。最终他于1943年5月9日在狱中上吊自杀,把自己弄成了丢车保帅的牺牲品。整个案件迅速地不了了之,这对深陷其中的领导人们来说是个方便且妥当的结局。”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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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严酷的量刑尺度和动用《民族败类处罚规定》来打击腐败的党干部的做法在1942年之后虽然向群众显示了政府“无情打击”腐败的决心,但绝非真正成功的反腐行动。从下文的内特林和马尔迈斯特的腐败案可以看出,将个别贪官污吏处死的做法只是证明了群众中流传的那句顺口溜:“打死苍蝇,放走老虎。”尽管一些贪腐分子受到严惩,尽管希特勒命令领导干部要生活节俭,纳粹政权在战争的后半期仍然没有办法迫使党的领导人遵纪守法,对同样的犯罪行为仍然像以前那样,使用双重标准。”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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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希特勒把他的党员同志们受到的苦难曲解为“为了国家社会主义事业”而做的政治牺牲。按照他的观点,党员的失业并不是个人命运的挫折,而是魏玛共和国的“体制”在打击国家社会主义、做出了冷酷攻击;共和国政府剥夺了纳粹党员的工作机会,就是要通过将他的妻儿扣为政治人质,从而打击纳粹党。这种观点把纳粹党人描绘为一个牺牲者的集体,同时还意在将成分复杂的纳粹“运动”整合和动员起来。这些论调给纳粹党人的恐惧和挫败感做出了一个绝妙的解释,消除了他们的自我怀疑,将他们人生中的磨难(比如遭解雇下岗),包装成英雄式的牺牲。除了口头上的大吹大擂外,纳粹党人还在葬礼、死者纪念活动等场合大搞荒诞可怕的、漫画式的牺牲崇拜。授予“血章”16和不计其数的荣誉称号的活动也是牺牲崇拜的一部分。”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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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化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遭到打击的腐败这三者间的界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流动性,总是非常模糊、难以界定。那些没有强大的政治靠山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往往仅仅因为微小的过失(比如“缺乏捐款的积极性”或者“亲犹太人行为”)就遭到纪律审查,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纳粹党官员来说,除非他们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利用价值,或者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一般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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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纳粹取得政权之前,它就利用魏玛时期的一些腐败案件来攻击民主制度。纳粹把腐败描绘成与民主自由化共生的痼疾。巴约尔指出:“这些丑闻能够爆发出来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纳粹的一个惯用伎俩就是混淆各种不同的腐败,把经济性腐败和文化、道德的自由化倾向或腐败混为一谈,然后又统统归咎于政治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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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约尔对此写道:“社会学家特奥多尔·盖格尔早在1932年就指出,在纳粹党人的‘理想主义’宣传的光辉外表背后,藏匿着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主义,并没有把物质上的贪婪掩饰好。纳粹党人的基本态度是‘绝非理想主义的’,而是‘极端的经济和物质主义的’:‘他们没有克服经济的、物质主义的心态,而是遮蔽着自己的物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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