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爾的著作可以被視為一項竭盡心力的嘗試,希望調和個人權利與他承繼自父親且採納自邊沁的功利主義哲學。他的《論自由》(On Liberty,一八五九)是英語世界中為個人自由辯護的經典著作。其中的核心原則,就是人應該要能夠自由從事自己想做的事,只要不對別人造成傷害就行。政府不可為了保護個人傷害自己而干預個人自由,也不能把大多數人認為最好的生活方式強加在個人身上。彌爾主張,個人唯一必須對社會負起責任的行為,就是對別人有所影響的行為。我只要不傷害別人,我的「獨立在權利上就具有絕對性。個人對於自己以及自己的身心握有至高無上的主權[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