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在一九八〇年代撤銷這項限制,於是大多數的州都把速限提高為時速六十五英里。駕駛人因此得以節省時間,但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卻隨之增加。那時候,沒有人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決定提高開車速度是否值得那些人命代價。幾年後,兩名經濟學家從事了這樣的計算,把提高速限的其中一項效益定義為上下班通勤時間縮短,計算出因此節省的時間所具有的經濟效益(以平均時薪二十美元做為衡量標準),再將這些節省金額除以額外死亡人數。他們發現,為了提高駕車速度所帶來的便利,美國人實際上等於是認為一條人命價值一百五十四萬美元。這就是駕車時速提高十英里之後,由每一名交通事故死者換來的經濟效益[15]。 成本效益分析的擁護者指出,把駕車時速從五十五英里提高至六十五英里,即是暗中為人命指定了一百五十四萬美元的價格,遠低於美國政府機構在設定污染標準與衛生安全法規當中使用的每條人命六百萬美元的數字。既然如此,何不明白說出來呢?他們主張認為,如果犧牲一定程度的安全以換取一定程度的效益與便利是無可避免的事情,我們對於這種做法就應該懷有明確的認知,並且應該盡可能全面比較成本與效益,就算必須為人命貼上價格標籤也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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