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第二個案例。假設印度村莊的貧困農夫的最大的夢想就是把孩子送進大學。為了籌措學費,他把自己的一個腎臟賣給了一名富裕且需要移植腎臟的美國人。幾年後,就在這名農夫的第二個孩子接近上大學年齡時,另一名買家來到了他的村莊,開出高價要買他的第二個腎臟。儘管賣掉第二個腎臟將會要了他的命,但他是不是也應該有賣掉這個腎臟的自由?如果支持器官買賣的道德論據是立基在自我所有權的概念之上,那麼答案就必須是肯定的。如果認為那名農夫對自己的一個腎臟擁有所有權,卻對另一個腎臟沒有所有權,那未免太奇怪了。有些人也許會反對,認為任何人都不該受到誘使,而為了錢放棄生命。不過,如果我們對自己的身體與生命擁有所有權,那名農夫就絕對有權賣掉他的第二個腎臟,就算這麼做等於是賣掉了他的命也不例外(這個情境並非全然出於假設。一九九〇年代,加州一名囚犯想要把自己的第二個腎臟捐給他的女兒,但醫院的倫理委員會拒絕了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