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對自己擁有所有權,那麼你有權依據自己的意願使用身體的理由,就足以讓你出售自己的器官。你是不是因此挽救了別人的性命或者達成了什麼善舉,根本不是重點所在。 要理解這一點,想像看看兩個不尋常的案例: 第一個案例,假設有意向你購買腎臟的買家其健康情形毫無問題。他向你開價一個腎臟八千美元(更有可能的情形是對開發中世界的一名農夫開價),不是因為他迫切需要接受器官移植,而是因為他是個性情古怪的藝術交易商,會把人類器官賣給富有的客戶做為引起話題的茶几裝飾。我們應該允許人因為這種目的而買賣腎臟嗎?你如果相信我們對自己擁有所有權,就會難以提出否定的答案。重點不在於目的,而是在於依照自己的意願處置自身財產的權利。當然,你也許憎惡把身體器官浪費在這種毫無意義的膚淺用途上,而認為器官買賣應該只能限制於救命的目的。不過,如果是抱持這種觀點,你為市場提出的辯護就不是奠基在自由放任主義的前提上。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承認我們對自己的身體並不擁有無限制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