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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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責一家公司自私自利、不惜傷害他人,只是噴噴口水罷了,而且光是指責也不一定有什麼用。我們可別忽略一個事實:企業不是非營利慈善機構,而是追求利潤的公司;企業必須對所有股東負責,追求最大利潤正是他們的義務,更何況法律也要求他們這麼做。依照法律規定,一家公司的董事必須負起「信託責任」(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如果故意減損公司收益、影響股東權益,就是未盡到信託責任。以福特汽車為例,他們在一九一九年將工人每日最低工資提高到五美元,股東就告上法庭。法官做出裁決:儘管福特公司有人道精神、關懷員工,公司還是必須以「為股東創造利益」為優先。